费用包括
交通:全程正规旅游车(保证每人一正座,不提供座次需求)
住宿:旅游客栈标间,环保考虑.须游客自带洗漱用具 (3个标准分开住宿.房间装修及设施不同)
A:经济型(有电热毯.独卫生.热水 )
B:舒适型(有空调.独卫生.热水)
C:温泉型(有空调.独卫生.热水. 赠送小型温泉.不泡不退)
报价均以一个床位计价,如游客人数为单数,而又无法拼房,游客须另补酒店床位差价!
用餐:3正1早(八菜一汤,十人一桌.午/晚餐15元/人/次,早餐酒店赠送),团队餐.游客不用餐不退费!
门票:毕棚沟(景区团体票,持各类特殊证件如:老年证、军官证、学生证等证件,已无优惠可退)
导游:成人及儿童价格已包含导游服务费10元
保险:旅行社赠送旅游意外险(细节条款,详见补充协议一,第5条款)
儿童:只含旅游大巴车费、半餐、保险(不含床位、门票等其他,若产生费用需要自理)
费用不包括
观光车往返60元(游客须自理) 电瓶车20元/段/单程(游客自愿) 雪地娱乐项目 (自愿)
保险说明
境内旅游合同补充约定(二)
甲方(游客 ): 乙方(旅行社):
依据《旅游法》等,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就《境内旅游合同》编号: 作如下补充:
甲方须向乙方如实告知有无继往病史及传染病等健康状况,乙方非医疗专业咨询机构,无法判定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甲方与乙方签订旅游合同,即视为甲方已经了解本次旅行的辛苦程度及医疗条件有限的前提,并征得专业医生的同意,并在下面写明(√表示有×表示无)
本人现在年龄为 岁。(高海拔地区,参团年龄限65岁以下,60岁以上必须有家人陪同)
□本人身体健康,无现有、即往重大疾病、□本人不属于孕妇。
□本人(□现有□既往 □隐性)患有:□高血压 □美尼尔氏综合症 □癫痫 □脑溢血□癌症
□心肺疾病 □哮喘症 ,其他重大疾病 ,
□当前本人的身体状况适宜本次旅游,能够完成本次旅游行程的全部活动。
1、因甲方自身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等或高原反应引起的身故或医疗费用等由甲方自行承担.其保险理赔按本补充约定的第5条规定办
2、因饮酒、犯罪、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
3、旅游行程时间为预计时间,遇不可抗力或旅游辅助人已尽合理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如交通管制、交通堵塞、地震、大雾、暴风、暴雨和洪水、泥石流等旅游影响行程,按《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处理:对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已发生的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甲方;对合同变更的,乙方对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旅游合同中由旅游辅助人或乙方代为甲方安排的交通工具、住宿、膳食地点、旅游景区或游乐项目,甲方在旅游途中如遇交通延误、行李损失、意外伤亡、财务损失等,由拥有、管理和操作的交通工具、住宿、膳食地点、旅游景区或游乐项目的机构或责任人为承担主体,对涉及到上述的人身伤亡或财务损失的赔偿,由责任方及其相关承保保险公司赔偿,乙方协助甲方索赔。
5、由乙方出资为甲方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投保《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壹份,分项保险金额为:意外身故为20万元;意外残疾20万元(按残疾程度赔付,最高20万元),意外医疗为2.5万元, 急性病身故为2万元,急性病医疗为0.5万元, 丧葬费1万元。该旅游意外险投保人为乙方,保费由乙方全额出资,被保险人为甲方,受益人指定为乙方。在旅游期间,因意外伤害(如摔伤、烧伤等)造成甲方医疗费用、残疾或身故,所产生的费用,须游客(甲方)自行垫付,事后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按保险条款在上述相应保险金额内赔付!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意外伤害,该项保险赔款由乙方赠送给甲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 该项保险赔款抵减乙方责任赔付!游客在旅游行程时间内,如果有高原反应或意外伤害的发生,导致受伤,譬如骨折、摔伤、身体不适等情况,必须马上告诉带团导游或者签定合同的旅行社,给保险公司报案,如游客未及时告知,回团后保险公司不接受游客报案和理赔要求,产生一起费用由游客自理,切记!骑马(牦牛)属于高危活动,建议游客慎重选择,如遇骑马(牦牛)发生意外,旅行社不予承担责任!
6、乙方的导游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无法为甲方提供一对一的服务,乙方工作人员在接待游客报名时已经充分告知本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对甲方身体健康的要求,旅游活动中甲方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保管好个人财务
7、甲方在旅游途中发生的属于乙方责任事故.乙方依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8、甲乙双方签字后视为确认并理解上述补充约定所有内容,是《境内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时间: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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